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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郧西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7 15:28:36    作者:    来源:    【郧西周刊】   

西精扶发〔2016〕3号


关于印发《郧西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导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场、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委局,各人民团体:

  《郧西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导意见》经县委、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郧西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指挥部

2016年3月21日



郧西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导意见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是国家为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提高生产生活质量,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的专项工程。为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经过广泛调研和讨论,组织县直相关单位研究,根据《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地区〔2015〕796号)和《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若干问题解答之一》(鄂易迁办〔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易地扶贫搬迁的责任主体

  根据“鄂易迁办〔2016〕2号”文件规定,县为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县委决定乡镇党委、政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县乡统分结合,有机协调。县抓规划、标准、政策、建议平台、筹资管理、方案制定,乡镇抓具体方案落地,具体项目实施,具体政策落实。

  二、精准锁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是指搬离原址,在新的地方安家。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因地制宜,搬迁安置提倡向集镇、中心村、产业园区和景区周围集中。总之,搬迁后要有利于就业、增收和便利享受公共服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搬迁意愿,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居住地环境恶劣、生态脆弱或土地贫瘠,水资源匮乏,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水、电、路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配套设施匮乏且难以改善,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区和地方病多发区的贫困户。

  2.居住在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频发或易发区,确有避险搬迁必要的贫困户。

  3.居住在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贫困户。

  4.居住在大中型水库库区,缺乏生产生活资源的贫困户。

  5.居住在危房、土坯房、石板房等,生命财产受到威胁需要搬迁的贫困户。

  三、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安置程序

  搬迁对象通过贫困户申请、村民代表评议、村委会和驻村干部把关审查、公示公开,无疑义后,乡镇以村为单位(安置点)汇总审定后上报,县级复核后纳入2016年到2018年搬迁规划,并按规划实施。2016年搬迁对象确定以最急需搬迁的高山户、危房户和低保、五保户为主,以适度集中安置点建设为主。

  四、精心布局,科学规划

  1.年度计划。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总规模为16154户47841人,其中集中安置不低于70%,全县集中安置为12101户33684户。按照2016年完成40%,2017年完成40%,2018年完成20%的比例,即2016年搬迁任务为6850户19838人,集中安置为5339户14516人;2017年搬迁任务为6140户19162人,集中安置为4531户13461人;2018年搬迁任务为3164户8841人,集中安置为2231户5707人。各乡镇计划另行下达。

  2.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区以10-50户为小型集中安置区,51-200户为中型集中安置区,201户以上为大型集中安置区。保障性住房纳入集中安置区统筹规划,并配套相应基础和服务设施。

  3.分散安置。安置点低于10户(不含10户)的视为分散安置。

  4.规划选址。按照“三为主、四靠近”的要求,引导搬迁安置户选择在中心村、小城镇、工业园区、乡村旅游区等进行安置。安置区应选择在地质安全稳定,地形相对平缓,施工难度和投资不大,易于解决水、电、交通等配套设施,方便搬迁安置户就医、子女入学的位置。禁止在高填方、高切坡处建房。尽量避开基本农田及土地整理项目区。绝对避开地质灾害及水灾易发多发区域。各乡镇负责初选,土地、规划部门实地勘验审查评估确定。

  5.地勘设计。地勘及设计问题原则上由县易地搬迁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费用标准按全县竞争性谈判确定的费率执行,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各乡镇可按本指导意见中有关要求自行选择,完善相关程序和手续,但成果均须报易地扶贫搬迁部备案,否则费用自理,后果自负。

  6.面积控制。卡内贫困户(包括保障性住房)面积严格按人均不突破25平方米把握,最大面积不得突破100平方米。允许条件差的一家3人左右的特困户,在自愿的情况下申请居住保障房。保障房产权归集体所有。

  7.结构标准。根据住建部门有关规定,五层以下房屋按砖混结构设计施工,六层以上按框架结构设计,所有房屋建设必须按照“关门点灯”、“入住开灶”的要求,竣工验收时要求房屋外观一致,室内简装到位,门窗配套,厨卫齐全,水通灯亮,关门上锁。防止贫困户欠账搞精装修,影响脱贫。

  8.建筑风格。根据县精准扶贫指挥部统一认定的三套设计方案(单体建筑设计推荐方案已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群中发布),由各乡镇任选一种(或两种)使用,倡导邻近乡镇风格一致。无论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上楼安置或一户一基安置均应统一风格。

  五、加强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监督

  1.中介服务组织确定。具有一定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原则上由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资质认定后,在县统一谈判确定收费标准范围内,依据有关规定,借鉴南水北调安置工程操作规程,单项合同标的价50万元以内的,各乡镇可组织竞争性谈判,并按有关程序(产生办法记录或文件)确定相关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并报县指挥部审查备案,手续完毕且正常履行合同后,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并按履约情况、工程进度分期拨付款项。单项合同标的价50万元以上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招标问题。根据现行规定结合易地扶贫搬迁时间紧、任务重、分布广、项目分散、群众参与度高等情况,原则上中型以上集中安置区和四层以上小型安置区房屋建筑,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在简化部分前置条件的情况下,由乡镇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对小型集中安置区(三层及以下,50户以内)的房屋建筑,采取由搬迁户分户申请自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代建。一个安置点建房数较多的可推选7-9人组成建房理事会,由建房理事会选择委托代建施工企业,并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接受县、乡、村有关组织监督。施工企业应缴纳工程造价10%履约保证金,施工企业的资质、信誉等由乡镇负责审查把关。参照南水北调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操作办法,基础及服务配套设施单项工程在200万元以内的可由乡镇组织采取议标竞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由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单项工程在200万元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报批。集中安置的规划设计方案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报县规委会审批;其他区域集中安置的规划设计方案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部审批;搬迁户分散自建的由乡镇把关严格审查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部审批。

  4.成本控制。经认真测算,各乡镇搬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全县指导价加地区差调价的办法确定。原则上框架结构房屋(六层以上含坡屋顶,坡屋顶不计算面积〈下同〉)按1200元/平米,砖混结构(三层含坡屋顶)按900元/平米。地区差:一类区(包括城关、土门、香口、安家、河夹、观音)按基准价算,二类区(包括马安、涧池、羊尾、三官、上津、店子)按增加5%系数计算,三类区(包括景阳、六郎、槐树、关防、湖北口、夹河)按增加10%系数计算。部分被合并乡镇安置点的工程比照上述相应类区计算。

  5.基础设施配套。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按每户3万元测算把握,具体项目包括集中安置点占地征地费、场坪费(含挡土墙)、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如公共卫生间、取暖间、活动室等),以及水、电、路、绿化、安保、环卫等相关费用。具体由各乡镇在此范围内把握配套设施的项目规模、标准,方案确定后报县指挥部批复方可实施。

  6.合同管理。所有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项目,不论采用招投标亦或是村民自主组织建房,其依规产生的施工企业及合同、安全责任书、规划设计图纸、审批文件等,均应报县易地搬迁工程部审核备案,并作为监督、管理、结算、审计的依据。

  7.手续办理。为顺利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省国土、林业等部门已对开启绿色通道工作作出了安排。县住建部门按有关规定简化有关务虚程序,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有关审批事项,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集中办理,各乡镇必须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8.质量及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县质检站先行介入质量监管和施工安全监管,乡镇(场、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工程建设的甲乙双方主动到县质检站申报质量、安全监管手续。所有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的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严格安全保障措施,留足安全质量保证金不低于10%,缴纳施工人员安全保险,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接收县乡有关机构、组织管理。同时,要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工程完工时确保不欠薪,并作为一条硬措施予以考核。搬迁户自建房(含50户以下的小型安置点)的选址、建设、质量、安全由乡镇负责监督把关。

  六、补贴标准及工程结算

  鉴于全国各地情况不同,结合郧西实际,易地扶贫搬迁到户补助政策基本标准如下:

  1.到户补贴基本标准

  集中统建统购安置补贴标准:每户补贴资金为(3+0.5x+D)万元(“x”为人数,“D”为贴息贷款数,单位为万元〈下同〉);

  分散自建、乡内自购安置的补贴标准:每户补贴资金为(2+0.5x+D)万元;

  县城购房安置补贴标准:每户补贴资金为(4+0.5x+D)万元(经过严格审批并交出原有宅基地和生产资料);

  到户补贴资金划拨到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由乡镇(场、区)负责“一卡通”到户。

  2.工程结算。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计划经审核批复后,各乡镇可按规范要求,完善相关程序手续,并尽快组织开工建设。指挥部审批程序到位,施工合同生效并顺利开工后,可以预拨付工程造价20%的启动资金。工程推进到60%时,预拨资金达到50%,主体工程完工后,预拨资金达到70%,全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决算后拨付达到90%。农户入住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且经过认定再拨10%,同时退付施工企业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每拨付一笔资金均需先缴纳法定税金。

  3.产权确认。根据省、市要求,卡内贫困户新建(购)房屋,其产权全部归贫困户所有,并按有关要求办理住房权利证书(农村房),该房屋五年内不得进行交易。保障房产权归集体所有。

  4.旧房拆除。所有新建和新购房屋的贫困户在政策兑现前,必须拆除旧房,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为确保安全,旧房拆除应由乡镇(场、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

  七、加强资金监管

  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县组建成立的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按照县政府授权和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部共同配合,按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监督的办法开展相关业务工作。资金使用严格按审批的规划方案实施。具体受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专业贷款银行(农发行)及专业监督机关监督。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杜绝腐败案件发生。一经发现,从严从重查处。

  八、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后扶力度

  1.卡外同步搬迁适用政策。原则上优先安排卡内贫困户搬迁建房,对于确需同步搬迁的农户,其建房资金自筹解决,基础设施可以共享,不享受卡内贫困户建房优惠政策。

  2.搬迁户原有生产资料利用。搬迁后,卡内贫困户原承包土地、林地等相关生产资料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继续享有。鼓励支持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或用于参股专业合作组织。搬出郧西县外且户口迁出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3.搬迁后户口及社区管理。贫困户跨村、乡镇区域搬迁的,原则上要转移户口和管辖关系,确因生产资料及传统习惯不愿意转移户籍或隶属关系的,迁入地和迁出地要做好相关档案资料衔接以便于社会管理。新建的搬迁安置区原则上要成立小区自治管理小组或楼(栋)长,以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

  4.搬迁后生产生活扶持。贫困户搬迁本身不能脱贫,要通过搬迁改变生产生活环境、增加创收门路,实现增收减贫脱贫。因此,各乡镇要在规划搬迁时,同步考虑后续生产生活门路问题,县里将在总投入测算方案中考虑每户2万元左右的生产发展资金,用于土地整理或增收项目的扶持(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5.妥善解决新旧扶持政策差异问题。新旧扶持政策有一定的差异,要统筹考虑新一轮建档立卡贫困户在2014年、2015年搬迁政策兑现衔接问题,并在认真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一要突出精准,严扣搬迁户标准;二要控制规模档次,突出“易地”搬迁要求;三要适度考虑搬迁户基础设施配套共享问题;四要对原搬迁的贫困户在产业发展项目支持上予以倾斜。

  6.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与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一是要认真做好规划,统筹布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二是全县必须统一建筑风格,无论是集中搬迁还是分散搬迁建房都要统一建筑风格;三是要通过共享基础设施,实施村庄建设整体联动,综合配套,做到建新房、见新村。


( 责任编辑:江新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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