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在线讯(郧西公安政工发布)10月30日,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破获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刑事拘留。
现年53岁的陈某是郧西县城关镇人,在一家废品收购站内工作。今年8月30日早上8时许,陈某在废品收购站院子内边工作边与工友何某说话,不料说着说着,扯到一些无关的琐事时,话不投机发生口角,都想赢的二人越争执越激烈,厮打了起来,气愤的陈某抄起地上的铁管子打向何某。身上多处受伤疼痛难忍的何某随即报了警。
赶到现场的民警劝阻了二人的争执,见何某疼痛难忍,要求何某先行联系120前往医院治伤。后经法医鉴定,何某被殴打致轻伤。
目前,打伤何某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或重伤的,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虽然不被认为是犯罪,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和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故意伤害致使他人身体受损害的,无论是造成他人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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